温州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 温财行【2003】94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级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逐步推行课题制管理。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五条 遵循公共财政支出原则,市级科技项目经费通过市科技计划重点支持下列项目:
(一)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而开展的软利一学研究项目;
(二)以培育和发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为目标的重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三)以提升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与攻关项目;
(四)以引进国内外流科技资源为目标的对外科技合作交流项目;
(五)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区域(行业)村术创新服务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重点实验室等全市性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
(六)其他新启动的科技工作(活动),以及需应急安排的各类科技项目;
(七)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要求资金配套的项目。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六条 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支出主要包括计划管理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及科技奖励经费。
第七条 计划管理费。科技行政部门为管理科技计划和项目经费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组织项目筛选、评审、评估、招标、跟踪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按照现行科技计划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经费的开支重点和范围,优化经费支出机制,加强经费预算和支出管理,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果。
(一)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不得低于项目总经费的95%,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人员支出的劳动费用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其人员经费仍从原渠道列支,不得在资助的科技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科研院所可按事业费削减比例在项目经费中列支人员费;
2、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必需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补助费。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可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等费用;
3、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必需的材料、燃料、水、电、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以及资料印刷费等;
4、设计试验费。指在项目研究、攻关过程中样机制造、试验的费用;
5、信息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以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等;
6、会议调研费。指为项目研究而进行的相关的专题技术调研、学术会议费;
7、项目验收、鉴定、评审费等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除上述费用以外的为间接费用,任何单位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
(二)科技合作交流经费。
1、科技合作平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人员费、场租费、人才培养费,信息费、维护费,能源材料消耗费及与科技合作相关的其他补助费用等。
2、对外科技合作交流经费,主要用于人员费、信息费、会议调研费等。
(三)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经费
1,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专用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培养费,对外开放服务的测试费、能源材料消耗费等。
2,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行业(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对外开展服务所必需的条件建设,包括仪器、设备、少量的基本建设补助经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能源材料消耗费、房屋设备租赁补助费及信息费等。
第九条 科技奖励经费。对科技进步活动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所要奖励的费用。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科技行政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一)市则政部门负责审批年度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审批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研究经费和计划项目管理经费预算,检查、监督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经费预算,编制立项项目经费安排计划,检查、监督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市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联合下达科技项目经费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与权限。
(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1、负责申报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初审;
2、负责检查、监督归口项目研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3、负责对项目经费决算的审核。
(二)项目负责人
1、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2、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3、负责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检查,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三)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财务管理;
2、负责审核大型仪器设备费用的支出;
3、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各项支出;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负责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重要性确定不同的经费资助额度。一般项目:20万元以下:重点项目:20-40万元(不含20万元);重大项目:40万元以上(不含40万)。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审定程序:
(一)经费计划编制。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温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对立项项目经费预算合理性审核的基础上,提出经费安排计划;
(二)审定。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定,重大项目经费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重大项目审定领导小组审定;
(三)对审定项目经费安排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
(四)发文。由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行政部门联合下达科技项目经费计划。
第十四条 经费的拨付。由县(市)辖单位承担的项目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从财政渠道划拨,县(市)财政部门根据温州市科技项目经费安排计划及项目合同书的拨款计划拨付。市本级及三个区辖单位的项目经费由市科技行政部门直接拨付。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按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主要研究内容调整或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对项目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但须按原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对项目经费使用实行单独建账、核算,项目完成后,应当进行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包括固定资产验收和财务决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财务决算报告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重大项目验收时可邀请财务专家参加。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应按原渠道归还。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或根据科技项目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要逐步建立计划与预算相统一,计划预算与项目实施管理、内部审计三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每年抽查部分重大、重点项目,对其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科技项目的中期检查和评估,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检查和评估结果相应调整项目经费安排计划,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科技项目经费追踪问效制。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实行经费使用情况审计制。
审计结论和项目验收结论将作为以后科技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和本部门所归口管理的市级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科技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实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并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庄拨款、终止课题、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财政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实施的各类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时作废。